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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李晓玲 刘洋 通讯员张怡然)近日,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西青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康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某小区家中向被害人小雪(22岁,化名)鼻部、额部注射玻尿酸,致小雪右眼失明。经鉴定,被害人小雪右眼无光感,鉴定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
西青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康某某尚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双方积怨越来越深。为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落地,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双方耐心沟通、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在检察官督促下,康某某已履行赔偿完毕,现被害人谅解康某某,真正达到双方“法结”“心结”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考量到本案涉及医美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西青区检察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就该案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律师等各界参加。会上,承办检察官就诉讼过程、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并组织各方充分讨论后发表意见,为案件客观公正办理提供参考,传递司法力度、温度、透明度,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
西青区检察院联合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治理模式,联合开展医美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超范围经营、售卖假冒伪劣和过期产品、虚假宣传及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督促整改,并向从业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依法诚信经营。
西青区检察院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落实监督一体化要求,加强行刑工作衔接,积极参与整治医美领域乱象,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颜值安全”。
检察官提示:【生活美容≠医疗美容】
生活美容是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如:敷贴或涂抹类的皮肤保养、美发、化妆、SPA等。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如:点痣、挑痘(针清)、穿耳洞、中药灌肠、针灸减肥、激光美容、激光脱毛、光子嫩肤、肉毒素注射、玻尿酸填充等。
医疗美容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消费者进行医疗美容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美机构,降低消费风险,切莫美容不成变毁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