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拟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向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满足陕西恒源城环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展和推进宝鸡
项目建设需要,同时,股东方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同等条件同步提供
借款。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王泽霞、孙笑侠、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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