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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用卡成本的提高以及公众防范意识的增强,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开始将目光锁定于有贷款需求的人群,编造诸如“帮助做银行流水”“办理贷款”等谎言向其购买、租用甚至骗用银行卡。2021年5月,李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为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办理了U盾,并换绑手机号、重置网银和密码,然后将该银行卡、密码、U盾、手机卡(即“银行卡四件套”)一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向刘玲等9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有20余万元进入该卡。2021年6月,李某被警方抓获,但他声称是受害人,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骗,拒不认罪。检察官调查发现,李某是一名金融专业大学毕业生,曾多年在某知名银行担任信贷客户经理,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使其具有维护自身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的起码常识,应当知道将上述银行卡交给他人会置自己的账户和财产于危险的境地,也应当知道办理贷款并不需要将本人“银行卡四件套”交予他人,且其个人有大量不良征信记录,难以成功办理合法贷款。李某意识到犯罪分子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但他既没有挂失银行卡,也没有注销银行卡。结合本案其他客观证据,足以认定李某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最终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反诈中心提示,社会上有人以帮助办理贷款为由索要银行卡,其实是谎言。“银行卡四件套”是犯罪分子实现犯罪违法所得钱款转移的必要工具,一些有用卡需求的犯罪分子将目光锁定于有贷款需求的人群,编造诸如“帮助做银行流水”“办理贷款”等谎言向其购买、租用甚至骗用银行卡,要求持卡人打包提供“银行卡四件套”。一些持卡人贪图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四件套”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案发后辩解称不知其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意图逃避刑事处罚。但提供“银行卡四件套”的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不具有合理性的无罪辩解是无效的。因此,公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便宜,拒绝一切索要“银行卡四件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