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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我为自己的酒后行为深感后悔,我认罪伏法。”近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姚某危险驾驶、袭警一案,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为辽源地区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11月15日19时许,姚某酒后驾车遇到交警对往来车辆的司机进行酒驾检测,为隐瞒醉酒驾驶事实,其强行闯卡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造成一名执法人员摔倒受伤,随后民警在姚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8mg/100ml。
近日,经龙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姚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一般依照妨碍公务罪定罪量刑。”龙山区法院法官张可说,袭警罪挑战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必须依法为人民警察维权,守护法律尊严。